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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我们都知道男方借高利贷后离婚时妻子也有偿还的义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借款用来家庭生产经营或者配偶也享受到借款的利益,那么借款属于共同债务。那么,离婚怎么处理一方的高利贷债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时老公借的高利贷妻子要还款吗

  1、离婚时老公借的高利贷,如果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妻子不需要还款;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偿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案例:

  妻子无力偿还高利贷自杀

  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判决:高利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

  1、田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被王某、马某均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供,虽然,各方用遗书所证明的目的不同,但双方对遗书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

  2、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原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或者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基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

  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离婚时老公借的高利贷,如果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妻子不需要还款;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