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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讨债人的困境与出路探讨

    信用是现代商业社会的支柱。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商品大潮带来的绝不仅仅是金子,泥沙俱下之际日益凸显着现代社会商业诚信的缺失。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此前做过的一项统计,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约有40亿份,而最终履约率却不足30%,每年因讨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整个社会正在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诚信缺失的历史探讨

    我国的诚信缺失原因很多。从历史和文化层面上看,中国人事实上是推崇诈术的,认为这是人类智慧的表现。首先,中国的统治者在夺取天下时常常无所顾忌地使用骗术。比如,在秦汉之际的楚汉战争中,刘邦和项羽刚刚签订停战协议,约定以洪沟为界中分天下。楚兵解甲东归,刘邦立刻听从张良、陈平之计撕毁协议,引兵追击,大破项羽军于垓下,迫使曾经不可一世的西楚霸王自刎乌江。而刘邦的这一背信之举的结果是消灭了自己最大的敌人,奠定了汉家三百年的基业。其次,在统一天下之后,实行礼、法治天下。事实上所谓的法并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法家的权术,也就是所谓的帝王之术。由于实行的是封建的专制独裁统治,政令、法律出自一人,朕即国家,于是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也就不足为奇了。法律只是运用帝王权术的工具,诚信成了统治者的遮羞布。统治者如此,民风就可想而知了。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写道:由于需要或者也由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国人贪利之心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并没想去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西都是许可的。在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的话,那么,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和同时代的其他启蒙主义思想家一样,孟德斯鸠对中华文明也是推崇备至,其言论虽有偏颇,但决不是无中生有的污蔑之词。

    到了人民共和国时代,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用武力推翻了当时的国民政府。虽说已经是二十世纪了,民主共和的口号妇孺皆知,但夺取政权的手段与两千多年前的刘邦时代并没有多少改变。政权建立以后,国家又经历了数次大的运动的洗礼。就拿反右运动来说吧。当时国家经济形势严峻,民不聊生。于是,党号召知识分子建言献策,发扬民主传统,批评与自我批评。很多读书人信以为真,就站出来说话,针砭时弊,结果中了引蛇出洞的“阳谋”,被划成了右派,遭到残酷的斗争,其性质类似于焚书坑儒。连后来的国家总理朱镕基都中招了。文化大革命祸害尤烈。此时,诚信在国家的层面上已经荡然无存了。

    改革开放后,出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开始重视诚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许多经济立法都在与国际接轨。人民的诚信意识有所提高,初步遏制了后文革时代“礼崩乐坏”的局面。然而,由于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整个国家的诚信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法律与体制的矛盾

    我国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多,可以说在立法层面上已经相对完善。绝大多数债权债务纠纷在法律层面上都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加以解决。甚至在刑法上也有相关的严厉的条文来保证各种法律的实施。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伴有司法解释。单单这一条,如果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就足以令许多恶意讨债者闻风丧胆,使社会风气焕然一新。但现实却是我国合同的履约率不足30%!这就要从制度的层面上加以考量了。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相结合的国家。目前,公有经济在我国依然占统治地位。公有经济源于行政权力,与行政机关情同父子。在我国,行政机关并不只是单纯的执行机关,它事实上还拥有相当大的立法权,权力巨大,几乎不受制约。作为其经济基础的公有经济,自然有了严密的保护伞。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虽说是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执法方面,其实权力是非常有限的。更何况,法院的经费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来自于财政,而我国的财政是政府说了算的。法院不具备对抗行政的实力。因此,假如受到行政保护的公有经济主体,尤其是垄断经济体违反了法律,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就得因人而异了。更何况,这些公有经济主体中很多还是各种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不少政府主管的投资项目更是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成为三角债这条滔滔大河的源头之水。统治者如此,就遑论其他了。

再拿这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说吧。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得到却是履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看似赋予法院极大的权力,可以随时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绳之以法,但其实法院的权限也只是拘留而已。如果拘留还不解决问题,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而不是直接作出判决。这样,其威慑力就大打折扣了。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因拒不赖债而获罪。与行政部门几乎无限的执行权力相比,司法执行权显得苍白无力。这也是目前很多地方纷纷改执行庭为执行局的原因之一。不过这样一来,执行权力统归行政部门,如果行政部门不作为,情况会不会更糟呢?

    追讨行业的现状与出路探索

    有欠债的,就会有讨债的。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的严峻的诚信危机为讨债行业准备一个巨大的蛋糕,在这块蛋糕边上逡巡的有这么几种人,律师,讨债公司,讨债个体户,当然还有黑社会。其中只有律师是合法的。律师作为讨债人的好处是既可以协商交涉,也可以起诉追讨。同时可以合法地收取服务费。其他几种人就没有这么方便了。律师的不足之处在于他对司法系统依赖比较严重,因此一旦司法途径失效,律师可能就无计可施了。在公众的眼中,律师动口不动手的人,因此,只能用来对付君子。至于对付那些连法院都不放眼里的无赖,人们宁可请律师以外的那几种人效劳。不幸的是在这个社会上,无赖实在是太多了。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就是一张代价昂贵的废纸!

讨债公司和讨债个体户是另一类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刨食吃的讨债人。对付债务人,特别是怀有恶意的债务人,我们得承认,他们常常比律师更有办法,效率也更高。很多债,尤其是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律师要不来,他们要得来。但遗憾的是,他们讨债的方式往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支讨债队伍也是形形色色,良莠不齐,一不小心,就会和第三类讨债人,即黑社会划上等号。后者则完全为法律所不容。

    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在最近十几年内曾连发几道禁令,禁止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然而,社会上巨大的需求不是几道禁令就压制得住的。2006年6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举办了信用管理培训项目“商帐追收师”岗位培训,培训共持续4天。随后,《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颁发,全国首批108位“商帐追收师”出炉。争议随即如潮水般涌来。一连串的质疑与澄清背后,却是民间追讨行走于灰色地带的现实――它有强烈的市场需求,却不合法。现在不合法,将来也很难合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追讨行业可以分为三类:律师、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运用毛主席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也把他们分为左、中、右。律师在象牙塔中正襟危坐,与市场若即若离,是合法的,为左派。讨债公司是市场的宠儿,效率很高,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为中间派。黑社会是非法的,为右派。那么,能否以律师的合法身份出现,结合讨债公司的形式,来开发这个讨债市场呢?很多讨债公司已经有了律师,但有多少律师事务所去做讨债公司的事呢?在这个诚信极度缺失,法律的权威又有待重塑的时代,从事务所到法院的这条讨债之路能有多宽呢?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问题,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也是我们对讨债人如何走出困境所作的一点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