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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时,发现原被告串通编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后企图通过诉讼程序逃避他人债务,近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被告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今年6月,珠海中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该案原告珠海市尚甬新服装公司起诉当地另一家服装公司,称被告多次向其借款,同时向自己购买布料的货款也未偿还,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12万元。原告为此还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此案涉及金额近千万,证据材料却并不多,看起来似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然而法官经认真审核却发现重重疑点:一是原告称借款从2003年开始,但是审核证据却发现有14笔共计189万元的借款发生在2002年;二是原告称每次借款均有借条,但有9笔款项共计141万元只有银行支票存根没有借据;三是原告所提交的借据与银行支票存根的金额、时间并不能一一对应;四是涉及人民币792万多元的订布料货款,双方对布料买卖关系的成立、布料的交接等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令人信服;五是双方的投资人都是台湾某实业公司,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本来同为段某,只是在该案诉讼之前,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变更为段某的儿子,而且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竟是由被告提供担保;六是在开庭前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申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全部予以承认,并极力要求在庭前调解。      法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珠海中院曾于2006年5月作出一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向广东佛山一家纺织品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399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佛山纺织品公司已经向珠海香洲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      案情至此真相大白:被告因欠债被法院判决偿还,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便与原告串通,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法官识破该骗局后,对双方的调解要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这两家公司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惩戒不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司法尊严,珠海中院依法对他们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编后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声誉,造成公众对诉讼不信任,甚至对法院和司法产生抵触情绪。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应表现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事实上,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我国法官的职权色彩十分浓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私下单独接触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诉讼结果很可能为诉讼主体违背良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所左右。另外,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也是恶意诉讼日渐泛滥的原因之一。针对恶意诉讼对诉讼个人和整个司法实践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建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