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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杂谈房产抵押纠纷

【案例回顾】

北京某典当公司诉称,2008年4月14日,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王某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月综合费用7020元,月利息为1560元,3个月综合费、利息合计为25740元,王某赎当金额为264680元;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王某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北京某典当公司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8年4月16日办理了当票手续。王某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又办理了三次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止。续当届满后,王某至今既不赎当又不续当,已经成为绝当。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典当金26万元、综合服务费7020元、利息2600元、违约金39000元,合计308620元(至2008年12月15日),或将抵押的房产交付北京某典当公司处置以偿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处置抵押房产所需的一切费用。

王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的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北京某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所涉情况,王某并不知情,是王某之妻于某当时承诺所借款项在1个月即可归还,但是却一直没有归还。王某是签字了,但和北京某典当公司的手续不是王某办理的,而是于某把王某叫到北京某典当公司,王某当时是不愿意的,但因为手续都办好了,就差最后签字了,王某才签的字。

于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12月21日结婚,2008年6月10日协议离婚。王某与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债权债务”一项规定: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

王某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4月14日,北京某典当公司作为典当权人(甲方)与作为典当人(乙方)的王某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规定:乙方用作典当的质押或抵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号楼(2)-4-8;第二条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或抵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37万元,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26万元;第三条: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6%;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乙方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到期五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续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否则到期不予续当;第七条:典当期满后,乙方没有在五日内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质押或抵押的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5楼2-4-8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和各种费用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第八条:绝当后,乙方与甲方协商赎当或续当时,逾期费用按日5‰计算,利率按原规定执行等。

前述借款由王某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此王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北京某典当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房屋抵押典当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规定: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座落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栋2单元4层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私移字第428XX号,建筑面积:90.12平方米)自有房产壹处作为抵押物典当给乙方;第三条:甲乙双方对该房屋的估价为37万元;第四条:该房屋典当金额为26万元;第五条:月典当综合费为7020元,于发典当金时预扣,月利息为1560元,于赎当或续当时归还,3个月综合费、利息合计25740元;第六条:甲方赎当金额为264680元;第七条: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第八条: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第九条: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偿还典当金额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按双方约定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偿还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第十五条: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签字同意将该房产抵押典当,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等。当日,王某以及其妻于某为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权属科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我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坐落于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号②-4-8(产权证号:平私移字第428XX号)房产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26万元;如在抵押期间发生法律纠纷,我夫妻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北京某典当公司依法取得而由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京房平私移字第42833号他字第11732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北京某典当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428XX号,房屋座落: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X号楼,权利种类:抵押登记,权利价值26万元等。

2008年4月16日,北京某典当公司按3%的费率扣除了21060元综合费后,向王某支付了238940元当金,并为王某出具当票,该当票上载明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7月15日止。上述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3次续当,每次续当,王某均支付前期利息和当期综合管理费用,其中包括:(1)2008年8月21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4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利息39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14040元;(2)2008年10月14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13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7020元,尚欠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1300元未付;(3)2008年11月12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13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7020元。综上,王某共计向北京某典当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49140元、利息6500元,而26万元典当金至今未予归还。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王某要求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法律判决】

本院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王某将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北京某典当公司并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后,有权取得当金,但王某亦应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义务。涉案债务发生在王某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至于王某与于某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于某偿还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北京某典当公司。

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三次续当,但最后一次续当期限届满后,王某在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本案当物即为绝当。在当户绝当时,北京某典当公司有权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实现上述债权。此外,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八条规定:“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为此王某应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欠综合费用和利息,北京某典当公司要求王某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要求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于法有据,故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本院酌定。此外,涉案抵押合同关系的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王某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及抵押登记的内容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庭审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北京某典当公司和王某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