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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付某没有依法院的判决,将非法拆除高某的院墙恢复原状,高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付某和高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高某自行将墙恢复原状,付某支付相应费用,但付某最终没有支付费用,高某无奈,又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法院答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已按双方和解协议执行完毕。高先生真是一筹莫展,不知该怎么办了。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以及履行方式的和解协议。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的,双方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时,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那么,高某为何不能再要求法院按原生效的判决强制执行呢?那是因为高某和付某是以变更履行方式的方法达成新的履行协议,法院依法认可,因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按双方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已不属原生效判决的内容,而是在双方当事人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高某只能通过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