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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债权债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处理债权债务。合伙结束后的债权债务应如何分配?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伙结束的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合伙做生意不给分红怎么办

  合伙中发生不给分红情况的,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可以试试找合伙人协商,按照确定合伙成立的条件,合伙人需要将出资等具体情况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可以按合伙约定先找合伙人协商,要求对方及时分红。

  2、去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解决不下,但是分红有多的话,那么建议最好是积极去法院起诉。

  去法院起诉时将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提起诉讼,准备一份起诉状,写明要求合伙人及时分红。不过,也可以口头提起诉讼。

  2、被审查立案,法院接到起诉请求后,将会对合伙分红纠纷进行审查,确定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将会予以立案。

  3、做庭前准备,对于通知开庭审理时间,做好回避工作等都是法院的事,不过原告人应该准备好应诉的内容,并且收集整理好相应的证据。

  4、及时到庭应诉,按照法院确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及时出庭,否则的话可能会被做撤诉处理。

  案例:

  【案情】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一小酒店,租赁A的房屋经营,欠A房屋租赁费5万元。酒店经清理,有合伙财产3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万元,但甲个人尚欠B借款3万元未还。乙无个人财产,并下落不明,但乙尚欠C材料款1万元。A起诉甲乙要求支付房租费5万元,B起诉甲偿还借款3万元,C起诉乙支付材料款1万元,三案判决后,在执行中遇到了麻烦,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5万元,如何清偿债权人A、B、C的债务呢?

  本案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形式,债权人A的房屋租赁费5万元是合伙债务,债权人B的借款3万元和债权人C的材料款1万元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情形非常普遍,如何确定这两种债务的先后清偿顺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

  二、【分析】

  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多数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受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受偿,即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重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较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笔者是主张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已趋向摒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就本案而言,按双重优先权原财的处理是,合伙债权人A优先从合伙财产3万元中得到受偿,甲的个人债权人B优先从甲的个人财产2万元中得到受偿,乙的个人债权人C因乙无个人财产且合伙财产清偿A后无剩余,不能得到清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承担合伙债务。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合伙协议分配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