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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申请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根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的

支付令异议的成立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15天)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异议不能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督促程序的终结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2)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3)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4)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5)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