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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社会有很多人缺资金都会在民间发起借贷,借贷的时候一般都会签订好协议,但是往往到了还款期都没办法还,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借钱不还的起诉有时效性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借钱不还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1、借钱不还的起诉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起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 “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案例:

  [案例]

  16年前,三位退休的老干部合伙做木材生意,约定生意所得利润平均分配。由于在收购木材过程中梁伟松和江泽资金不足向黄廉诚借款1900元,两人先后在借款单上签名。时隔16年后,梁伟松和江泽万万没想到,他们收到了法院发来的黄廉诚起诉他们的起诉状,昔日的朋友成了今日的被告。3月12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归还原告本息共计2812元。

  原来,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边境贸易生意比较红火,做木材生意更能赚钱,梁伟松、江泽、黄廉诚三人决定合伙做一批木材生意,因资金不足,由江泽向一起做生意的黄廉诚借款1900元,并写有借据一张,后来梁伟松又在借据单上补签上自己的名。十多年过去了 ,黄廉诚多次上门催款,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钱。黄廉诚以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庭审中,两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伟松、江泽因合伙做生意与原告黄廉诚借款1900元,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原告16年来一直追款未果,而后起诉至法院,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两被告十多年来不归还借款,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12元,没有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对借款、还款互相推诿,庭审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借钱不还的起诉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