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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资料】[内容提要]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但规定过于原则,且有不足之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的重构是多角度的,本文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进行重构。

   [关键词] 视听资料 合法性标准 重构

   引 言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当事人选择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大量的通过私拍、私录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被广泛地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很多以私录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例如,2002年6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公民以私自录音材料作为证据的案件;[①]2003年2月,广东省某法院审理的公民以私自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离婚诉讼案件;[②]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的公民以私自录音资料作为证据的债务纠纷案件。[③]

   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在便于私录视听资料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寻求法律救济的同时,又面临着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以至于引起人们对如何认定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产生了争议。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标准[④],但却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并有不合理之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缺少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使用。因此本文认为,为了使私录视听资料这类诉讼证据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构建。

   一、“合法权益”内涵的界定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把“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否认其证据资格,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形式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标准。那么,如何来理解“合法权益”这一概念?对于私录视听资料这类证据而言,它侵犯的是他人的什么合法权益呢?本文认为,在界定“合法权益”的内涵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合法权益应指所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指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益[⑤];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合法权益”应主要指宪法性权利以及诉讼法上的程序权利,而并非指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里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⑥]但本文认为,这里的“合法权益”一般应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因为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自不待言,作为地方人大在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的同时事实上也在发展着法律,所以只要它们不与宪法、基本法律、其它法律相抵出触,有关规定与解释赋予公民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