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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债权转让】信贷债权转让的目标、对象与方式

    信贷债权转让是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买方(非原始债务人)的过程。银行信贷债权转让在我国有着广泛的适应性和现实意义。信贷债权转让突破了银行传统的长期持有贷款的经营模式。针对十几年来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银行资金占压多、周转慢、风险大、沉淀多、效益差的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可将向来被看作是非流动性的银行信贷资产视作可出让的流动资产,出让方实现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逐渐从大量的存量资产中蜕变出来。贷款债权转让形式灵活,理论上转让对象涵盖所有贷款品种,操作简便易行,较少牵涉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可以成为我国银行盘活存量贷款,特别是尽快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的理想选择方式。这也是目前欧美银行转化其信贷资产风险、调整银行资产组合、处理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1 贷款债权转让的目标。

    贷款债权转让的目标应该是:尽快地让信贷资产流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息,减少损失。这包涵着两层含义:一是对增量贷款债权的转让,银行提前收回资金,消除增量贷款中不良资产的再生,同时引导民间投资。二是对存量贷款特别是不良存量贷款债权的转让,尽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提高银行资产质量。

    2 贷款债权转让的对象。

    由于贷款债权转让适应性广泛,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也无论贷款偿还的未来现金流稳定均匀与否,所有贷款品种都可以无限制地选择作为转让的对象。尤其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信用风险大,其偿还的现金流存在着不均匀的特点,证券化设计难度大,解决这类贷款的流动性问题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便迎刃而解。

    3 贷款债权转让的方式

    (1)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由于债权转让形式具有计量和条款非标准化特征,受让方很难在短期内对债务人按照信贷原则进行审查,回购条款的设置可以使受让方免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债权卖断是银行无追索权地出售贷款债权,使企业的债务与银行彻底地一次性脱钩,购买方成为负债企业的债权人,参与债务企业的重组。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银行不良债权的解决与企业不良债务的重组相对独立,银行可以较快地清理不良贷款损失,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探索试行银行债权卖断方式可以迅速实现债权转让的目标,即尽快地使信贷资产流动起来。但由于买方对原始贷款的质量评估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要成功地卖断贷款债权,尤其是不良债权,以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一般需采用折价出让的方式。不良资产的折扣率与其资信状况息息相关,资信越差,折扣率越低。由于太低的折扣率银行损失太大,因此在探索试行债权折价出售方式时应尽量挑选资信相对较高的不良信贷资产,让银行能更多地收回资金,更快地让不良信贷资产流动起来。

    (2)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分散式出让是债权银行在市场上公开拍卖附有担保或抵押的不良债权,由众多的买方竞价成交。这种方式需要比较成熟的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分散式债权转让方式下,银行可将从借款人处取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让渡给信用好的企业,并在信息、管理、信贷方面支持信用好的企业兼并有大量不良贷款的企业。集中式债权出让,是指经政府特许,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组建专门机构,集中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由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既无抵押也无担保,采取分散式公开拍卖方式可能较难成交,因而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来处理不良贷款。

    (3)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化解不良贷款。1999年,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以与往不同的全新方式来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银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化解不良资产,其中最简单也最直接的方式是银行把不良信贷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追索。另一种是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中介机构,由它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上的功能优势,去寻找合适的收购主体,由收购主体将目标公司已有的银行债务转移到自己身上,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债权、控制权,这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杠杆收购方式,有的称之为债务置换;从银行和收购主体的资产角度来说,又是一种资产置换。还有一种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购买方直接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再对收购接管来的不良资产行使债权权利,通过再出让、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样化手段进行市场化运作,处置不良资产。